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纽伦堡审判再审视:历史镜鉴中的法律与道德之思

2026-02-11

纽伦堡审判再审视:历史镜鉴中的法律与道德之思

废墟中的法庭

1945年11月20日,德国纽伦堡司法宫600号审判庭内,寒意渗入石墙。这座曾见证纳粹党代会狂热的城市,如今成为清算战争罪行的起点。十二名盟国法官端坐高台,下方被告席上,戈林、赫斯、里宾特洛甫等二十一名纳粹高层神情各异——有人傲慢,有人惶恐,无人能逃过历史的凝视。窗外,城市仍在瓦砾中喘息,而人类首次尝试以法律而非复仇的方式审判国家罪行。

纽伦堡审判再审视:历史镜鉴中的法律与道德之思

这场审判并非预设结局的表演。尽管纳粹暴行已广为人知,但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定罪?侵略战争是否构成犯罪?个人能否以“服从命令”为由免责?这些问题在当时并无先例。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·杰克逊坚持:“我们不是在复仇,而是在确立一种让未来战争发动者畏惧的规则。”

国际军事法庭(IMT)的设立本身即是一次制度冒险。它融合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与大陆法系的纠问制,允许被告聘请律师、质证证据,甚至传唤己方证人。这种程序正义的坚持,在尸山血海的背景下显得近乎奢侈,却恰恰奠定了现代国际刑法的基石。

法律与道德的拉锯

审判过程中,最激烈的交锋并非来自证据,而是法理根基。德国辩护律师质疑:起诉“破坏和平罪”违反“法无明文不为罪”原则——毕竟1939年前,国际法并未明确将发动侵略战争定为个人刑事责任。苏联法官尼基琴科则反驳:“如果等待法律条文写就才行动,人类将永远无法阻止下一场浩劫。”

道德直觉与法律形式主义在此激烈碰撞。检方出示了集中营解放时的影像:堆积如山的尸体、骨瘦如柴的幸存者、毒气室的操作记录。这些证据震撼世界,却难以直接对应传统刑法条款。最终,法庭创造性地援引《伦敦宪章》第6条,将“危害人类罪”纳入管辖——这一概念此前仅存在于学者论述中。

争议随之而来。批评者称其为“胜利者的正义”,尤其当苏联自身在卡廷森林事件中的角色被刻意回避时。但支持者指出,若因程序瑕疵放弃审判,等于纵容暴行逍遥法外。正如法官劳伦斯所言:“完美正义虽不可得,但有缺陷的正义远胜于无正义。”

判决与遗产

1946年10月1日,判决书长达250页。十二人判处绞刑,三人终身监禁,四人有期徒刑,三人无罪释放。戈林在行刑前夜服毒自尽,留下未完成的忏悔。值得注意的是,法庭明确拒绝“集体罪责”逻辑——仅追究个人责任,避免将整个德意志民族钉上耻辱柱。

纽伦堡的真正遗产不在绞索,而在文本。其确立的七项原则——包括个人对国际法义务的直接承担、官职不能豁免罪责等——被联合国大会于1947年全票通过,成为国际刑法的“黄金准则”。1998年《罗马规约》创立国际刑事法院时,纽伦堡原则被全文吸纳。

更深远的影响在于观念革命。此前,战争被视为国家行为,将领与政客享有豁免;此后,指挥官若纵容暴行,将面临个人追诉。这一理念在卢旺达、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中反复验证,直至今日海牙的检察官仍手持纽伦堡判例作为武器。

镜鉴与回响

七十余年后,纽伦堡的幽灵仍在全球游荡。当叙利亚化武袭击、缅甸罗兴亚危机或乌克兰布恰事件发生时,国际社会的第一反应不再是沉默,而是追问:“谁该负责?证据何在?能否起诉?”这种思维转变,正是纽伦堡播下的种子。

然而挑战从未消失。大国政治常使国际司法步履维艰——美国未加入国际刑事法院,俄罗斯否决安理会移交叙利亚案件,非洲国家抱怨选择性司法。纽伦堡的局限性在此显现:没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,终究脆弱。

但它的核心启示历久弥新:面对系统性暴行,人类必须超越“以眼还眼”的原始逻辑,构建可预期的规则。正如检察官杰克逊在开庭陈词中所leyu乐鱼警示:“我们毫不怀疑被告的罪行,但若因此放弃正当程序,我们将亲手埋葬自己试图拯救的文明。”

今天重审纽伦堡,不是为了复刻一场历史审判,而是确认一个信念——即使在至暗时刻,法律仍可成为刺破黑暗的微光。这束光或许摇曳,却足以照亮后来者前行的路。